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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类别:户外救援 日期:2017-9-15 11:49:31 人气: 来源:

  《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次会议于2017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市容,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县(市)、上街区人民所在地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划定并公布。

  第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园林、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批准后予以公布。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道交通安全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户外广告宜设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的意见和。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规范制作。

  (一)在、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及桥梁防与隔声窗(墙)的;

  第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宜设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在城市道、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九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跨区设置和市级以上人民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十日前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

  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由。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第二十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并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巡查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实施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建筑控制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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