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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全的原产地知识集锦!

类别:户外常识 日期:2020-1-16 2:59:55 人气: 来源:

  简单说,原产地规则即是判定产品是由哪个国家制造的规则。货物的原产地作为产品的“国籍”,标示着在国际贸易流通中产品的来源地,是连接产品与特定国家(地区)的法律纽带。对于一种完全在一国生产、生长或获得的产品,其原产地常容易判定的。不过,随着国际分工与合作的发展,一项产品往往使用了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内经过数道生产工序才得以完成。如何确定这种含有不同国家(地区)生产因素的产品的原产地便成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第1条第1款便开明将原产地规则定义为,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为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也就是说,原产地规则的范畴不仅仅限于法律、法规,还包括各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普遍适用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其中,原产地标准、累计规则、微小加工条款、微量条款、中性成分、直接运输规则、原产地证明等条款都是(地区)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

  货物原产地规则存在的基础之一是在关税及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存在差别待遇。一方面,原产地规则可以区分一种货物是国产货还是外国货物,从而决定是否需要征收进口关税;另一方面,如果判定货物非本国生产,需要通过原产地规则确定进口货来自于哪个国家,从而对不同原产地的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并依据产品原产地进行国别统计。

  区域贸易安排将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贸易性措施并采取法律的形式严格规范,使得原本属于自然地理意义上的原产地概念掺入了更多的政策因素。随着原产地规则逐渐被视为一种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原产地规则的应用也由关税征收、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扩展到采购、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诸多领域。原产地规则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已然成为实施贸易政策的又一种政策工具。

  (1)非优惠原产地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定》所的优惠性的原产地规则。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国)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应予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只要此类原产地规则与导致给予超出GATT 1994年第1条第1款适用范围的关税优惠的契约式或自主贸易制度无关”。其目的是区分国产货物与外国货物,从而适用相应的海关征税、贸易统计、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数额、关税配额、卫生防疫以及采购等管理措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贸易对象国(地区)。

  WTO将优惠原产地规则定义为,“任何为确定货物是否有资格根据导致给予超出适用GATT 1994年第1条第1款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主贸易制度而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裁决”。也就是说,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应用于普惠制、区域贸易安排特别优惠措施的实施。同时,优惠原产地规则只能适用于优惠贸易项下达成降税安排的产品,未涵盖在降税范围内的产品是不适用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

  累计规则(cumulation)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资格时,把该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若干个国家(地区)视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区域,在该经济区域内对货物进行生产加工时产生的所有价值可视为原产成分进行累计。原产地累计规则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中的辅助规则。根据香野春色该规则,一个国(产品加工国)的产品中如果包含其他国的价值(如原料或零部件),则这些价值可以视为该产品加工国的原产成分而非进口成分,从而被累加到产品加工国的产品价值当中。原产地累计规则往往能使受惠国家的产品较容易地出口到给惠国并享受到优惠待遇,可视为原产地规则的软化剂。

  微小加工及处理,是指不影响货物基本特征的加工或处理。微小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进行的还是相互结合的,均不得赋予货物原产地资格。部分原产地规则制定单独的清单列举所有属于微小加工的情形。这种清单有的比较简明,仅围绕保存、包装、简单装配等国际物流环节提出相关要求(如美国一约旦贸易协议中、打包或单纯以水稀释的产品不能取得原产资格);也有十分详尽的清单,如欧盟在其微小加工条款中罗列了11项加工种类,主要包括:

  微量条款又称为规则。大多数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中都有微量条款,允许最终产品中含有一小部分非原产材料而不致影响产品的原产资格。也就是说,如果区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使用了部分进口原料,而该产品所用进口原料的价值或数量占最终产品的价值或数量的比例低于某一百分比,则该产品仍可被视为区内原产产品。在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的条件下,如果最终产品采用了很少的非原产材料,但由于不符合加工工序标准,或者非原产材料未满足特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将导致最终产品无法获得原产资格。鉴于非原产材料十分微量,这种标准过于僵硬,结论也显得不是很合理。因此,微量条款可以看做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的软化剂,让含有非原产材料的产品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获得原产资格。同时,微量条款的幅度也体现了原产地规则的严格程度。例如,欧盟容许的微量条款为5%, NAFTA的容许量为7%,我国的大多数FTA中的容许量为10%。不过,在某些特殊行业是存在例外的,如有些区域贸易安排能源和机械制造行业不能适用微量条款。

  “混合”是指对于部分章节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混合工序可赋予产品原产资格。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件。原产地证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 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注:我在Smart FTAX贸易便利化系统号看到的,感觉蛮全,所以补充一下,里面还提供全部16套FTA以及亚太贸易协定、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协定,一共18套FTA/RTA协定税率的查询,很实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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